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胡新宇 汪悦磬)——瓦工刘某在从事其职业工作时,不慎从高达2米的架子上跌落受伤,最终造成十级伤残。近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裁决,判定接受劳务的秦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而刘某因酒后登高作业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需承担30%的责任。
刘某长期从事瓦工工作,为同村村民秦某修建围墙。双方约定,秦某每日支付刘某280元的劳务费,并为其提供中餐。在围墙的砌筑过程中,工人们用竹子搭建了脚手架,并铺设了跳板,跳板高度超过2米,但地面未铺设任何坠落缓冲设施。围墙砌筑完成后,工人们拆除了跳板,但脚手架仍保留。
3月15日中午,秦某不在家,刘某在午饭期间喝了1瓶啤酒。下午3点左右,刘某站在已拆除跳板的脚手架上进行拆除作业,不慎坠落受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刘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秦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刘某因劳务受到损害,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作为经验丰富的瓦工,明知当天下午将进行高空作业,仍选择饮酒并在拆除跳板后的脚手架上作业,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而秦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能在地面铺设坠落缓冲设施,疏于安全防护和管理职责,也应对刘某的伤情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定秦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刘某承担30%的责任。最终,秦某被判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