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与抚养费的给付,以及财产分割。以下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决的详细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
- 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
- 若存在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博、吸毒等恶习、分居满两年、一方失踪、患禁止结婚疾病、婚前缺乏了解或隐瞒精神病史等情形,且调解无效,则可能准予离婚。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
-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
- 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
- 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可准许。
- 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方或母方均可提出抚养请求,法院将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及子女意愿作出判决。
- 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求、父母经济能力和生活水平确定,并可能定期或一次性给付。
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经营收益、继承与赠与财产(除非明确只归一方)、知识产权收益等。
- 一方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偿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离婚时,共同财产原则上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将按财产具体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进行判决。
- 房屋等财产所有权无法协商时,可通过竞价、评估或拍卖方式解决。
四、特别规定
- 军婚离婚需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
- 女方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特定情形,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疾病未治愈等。
五、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其权利。
六、离婚时的过错赔偿与经济赔偿
- 若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提供适当帮助,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离婚案件判决需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特别规定。以上标准旨在指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保公正、合理地解决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