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强调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根据《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规定,确保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照顾无过错方,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二、婚姻内的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除非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些重大理由包括: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支持分割。
三、分割养老保险金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指出,如果夫妻在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且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婚后如果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来缴付养老保险费,那么在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将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整理了婚姻法中财产分割的最新规定,以供参考。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当然有权对财产进行约定,但约定必须是自愿平等达成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因为感情破裂,无法协商沟通,那么就需要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