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频繁接到骚扰电话,是否意识到你的个人信息可能已遭泄露?那些随意买卖他人信息的人,他们又是否知道,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大同市的周某,因为非法获取并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而付出了法律的代价。他盗取公安无线网卡和交警遗失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网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累计3万余条,最终被大同市城区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事实
从2013年4月开始,周某在大同市城区宾利国际C座14楼1号房间内,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机动车信息再转售给他人。到了2015年2月,周某更是利用其从大同市北关派出所盗取的公安无线网卡和交警遗失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网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累计3万余条。周某不仅购买、出售信息,还盗取了大同市城区分局的3G无线网卡,使用后将无线网卡销毁。
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周某在家中被抓获。
法院判决
周某因以买卖、窃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庭审中,周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没收作案工具惠普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主机。
法官点评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关注山西法制报官方微信,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号:sxfzbwx(长按复制)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再次提醒: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每个人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在面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时,我们应该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我们的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