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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2024民生领域违法案件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例二: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钢元不锈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5月23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建钢元不锈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26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的1台起重机械电动葫芦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该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超过3t,属于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和登记才能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三: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宁县巨盛助剂厂(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5月17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寿宁县某助剂厂(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作出罚款4.6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充装的13瓶成品乙炔气瓶中有7瓶未做记录,剩余6瓶充装后重量记录与现场称重重量不一致。当事人未按实际充装生产(充装后)检验合格的日期进行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例四: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安市宝明助动自行车行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4年7月8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安市宝明助动自行车行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5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区一台待售的台铃电动自行车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及《福安市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中车辆照片不符。当事人应客户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改装,违反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案例五: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宁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4年2月2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建宁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作出没收3台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76.72元,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从东莞市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16台,货值金额1.2万元,至案发时违法所得共计376.7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例六: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柘荣县吴国俭摩托车商行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4年7月15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柘荣县吴国俭摩托车商行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14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对“雅迪”牌冠能M50-D电动自行车进行违规加装。该行为违反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案例七: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古田县菇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案

2024年9月9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古田县菇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8月16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购买并使用3本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均显示了宁德市场监管局在“铁拳”行动中取得的显著成果,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同时,也提醒各市场主体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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