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随之而来的医疗费用和可能的“三期”赔偿问题,一直是受害者与肇事方、保险公司之间的纠葛焦点。然而,近期笔者接触到了一个别样的案例——一起由肇事方起诉保险公司,受害方为第三人的“特殊”案件。这起案件不仅展现了受害方与肇事方之间的微妙关系,还涉及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问题。
案件简要情况:
X年X月X日,在楼下小区内,肇事方驾驶的车辆与受害方发生了碰撞,导致受害方受伤。受害方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伤情稳定并恢复良好,但却一直未能与肇事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由于双方都是邻里,肇事方考虑到这一点,便放心地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然而,受害方似乎对现有的赔偿金额并不满意,但又未能提供合理的依据。在保险公司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而拒绝理赔的情况下,肇事方无奈选择起诉保险公司。
问题:
保险公司可以因交通事故未处理而拒绝理赔吗?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收到理赔请求后,应当进行及时审核。如果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与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并不能以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处理方案为由拒绝理赔。
案件最终判决:
太仓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向肇事方支付保险理赔款。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许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的微窗口” 微信号:39850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