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案
- 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均应迅速受理,详细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核对无误后,由相关人员签名、捺指印,必要时进行录音或录像。
-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需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发放回执,确保当事人明确案件受理情况。
- 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或发现的犯罪线索,须迅速审查,明确案件事实及线索。
- 若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必要时,可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查。
-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二) 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轻微,经同样级别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则不予立案。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审查完毕。若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应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立案;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 侦查
- 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需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包括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
- 在收集、调取证据后,公安机关应进行预审,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进行审查、核实。
- 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后,侦查人员需制作结案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及理由、案件事实及证据、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
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且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依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理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 执行刑罚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若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若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且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于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行为若破坏社会秩序,将受到法律制裁。具体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秩序混乱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罚金。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行为是非法的,对他人造成伤害。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地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