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及其法律意义
- 案例一: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
- 案例二: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
- 案例三: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
-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坤虐待、重婚案
- 案例五: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
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及其法律意义
11月25日,被定义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称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了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的发布,旨在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形成有力震慑。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犯罪,对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全国妇联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协助报警、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困难关爱等服务。
案例一: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谢某宇因不满对方起诉离婚,预谋杀人,致被害人文某某死亡,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谢某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谢某宇常年沉迷赌博并多次对妻子实施家暴,因不满妻子起诉离婚,预谋报复杀人,罪行极其严重。据此,对谢某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家庭暴力施暴者因不满受害方提出离婚而实施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彰显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坚决态度。
案例二: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赵某梅因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杀死施暴人刘某某,后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家暴而采取极端手段将刘某某杀害,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依法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杀害、伤害施暴人犯罪,量刑时考虑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从宽处罚。
案例三: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丁某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报警,并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害妇女通过法律武器反抗家庭暴力,法院与妇联共同保护其权益,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坤虐待、重婚案
被告人刘某坤虐待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妇女和未成年人,并构成重婚罪,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坤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和重婚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刘某坤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法院对刘某坤的虐待行为予以惩处,警示人们理性平和地对待家庭矛盾,同时提醒公众关注虐待的长期性和隐蔽性。
案例五: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
被告人王某辉违反人民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此案例强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严肃性和执行的重要性,提醒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崔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