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甲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刘某对尹某甲享有的基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债权为18.4万元,发生在刘某与案外人尹某乙的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刘某出借的款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刘某与尹某乙在2023年8月29日离婚时未提及本案讼争的债权,该债权被视为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但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
由于刘某与尹某乙现已解除夫妻关系,丧失了互为诉讼代理的法律基础,原审法院向案外人尹某乙释明是否放弃案涉债权的实体权利和本案诉权。尹某乙明确表示不放弃该债权,但不参与本案诉讼。据此,原审法院按均等原则确认尹某甲应偿还刘某借款本金9.2万元。
针对上述判决,李大贺律师提出异议。他认为,刘某(对外)与尹某甲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自借贷发生时建立,相应债权(包括债权金额)不因刘某(对内)与尹某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而改变。至于刘某与尹某乙之间如何分配共同债权的问题,应属于两人内部矛盾,由两人协商或诉讼解决,两人均有表达自由处分意思的权利。
原审判决的理由不仅剥夺了两人表达自由处分意思的权利,而且为债务人提供了拖延还款或逃废债务的机会,同时给债权人刘某、尹某乙造成诉累。对此,李大贺律师认为,原审判决的上述理由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
然而,由于刘某对此不持异议,没有上诉,因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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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的分析评判,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案情,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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